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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NBA九小球直播    发布时间:2024-10-04 14:35:54 6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方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2019〕1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政务〔2020〕3号)及《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 自然资源局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冲刺年办理建筑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贵住建通〔2020〕11号)文件精神,我办重新制定了《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贵审改〔2019〕15号)文件作废。

  第一条【实施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方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2019〕1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政务〔2020〕3号)及《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 自然资源局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冲刺年办理建筑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贵住建通〔2020〕11号)等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不包括涉密工程、特殊工程和国防、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事项协调管理。

  第三条【验收事项】本细则所涉及的审批事项最重要的包含规划核实、人防验收、消防验收、防雷验收、档案认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验收以及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负责全市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与联合验收的单位】自然资源、国家安全、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档案)、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气象等主管部门和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结合自身职责,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完成相关专业工程的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

  第六条【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或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督促建设项目各参建主体做好竣工验收阶段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使之符合各项验收条件。

  第七条【受理窗口】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内设置统一的竣工验收资料接收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接收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出具资料审查意见、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记录和出具竣工联合验收结论。

  第八条【申请条件】房建市政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二)房建市政工程附属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强弱电系统(包括计量装置)、通信系统、燃气系统、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要求建成,无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的,按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

  (三)住宅工程已完成质量逐套验收,逐套验收数据已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

  (九)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含声像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十)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第九条【联合验收测绘】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涉及房建市政工程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绿地面积测绘、房产测绘、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等。竣工联合测绘的具体流程、测绘标准及内容见《贵港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联合测绘实施细则》。

  第十条【其他验收方式】建设单位未达到全部竣工联合验收条件但已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专项工程验收条件的,可选择申请两项或两项以上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同步进行】房建市政工程与其附属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联合验收提出】建设单位向窗口或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根据申报竣工联合验收资料(详见附件2)、各部门(单位)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详见附件3),做好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和相关原件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联合验收审查】窗口按照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资料。

  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当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发送给各部门(单位),启动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

  经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由窗口当场退回或由审批系统退回给建设单位,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善资料后重新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联合验收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启动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主动协调各部门(单位)加强对申报的建设单位的服务指导。各部门(单位)在办理时限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核查竣工验收资料,并实施现场实地验收或监督验收。需要现场验收核实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收核实;各部门(单位)现场验收核实后,再核发相关认可文件;也可以依据联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而直接核发相关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联合验收结果出具】现场验收和监督验收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单位)要在办理时限截止前的一个工作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文件、监督意见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对各部门(单位)均验收合格的房建市政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窗口出具《房建市政工程完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4),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六条【验收异常情况处理】专项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经各部门(单位)核查不合格,或专项工程现场验收和监督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各部门(单位)应一次性将整改意见提交窗口汇总后统一反馈建设单位,该工程终止竣工联合验收程序;其他合格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保留有效。

  第十七条【整改复查】根据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再次进入竣工联合验收程序,竣工联合验收时限重新计算。各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验收,并重新提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联合备案】竣工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单位)责任】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梳理本部门(单位)涉及竣工联合验收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加强对本系统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对竣工联合验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央   □军队   □自治区□市属   □县(区、市)属   □其他

  申请参加建筑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按附件2要求向窗口或审批系统提交申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

  (一)申请联合验收的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按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或规划方案)建设完成;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特种设备已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消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有消防水源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消防管理部门参加);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水、电、气、道路、绿化、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其他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二)本表包括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成果文件、申请办理事项、申请材料和告知事项六部分内容。

  (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位置、工程规模、本次联合验收建筑规模等。

  (四)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是按照审批流程,前期已取得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通过审批系统数据共享获取。

  □房建市政工程附属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强弱电系统(包括计量装置)、通信系统、燃气系统、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

  □住宅工程已完成质量逐套验收,逐套验收数据已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含声像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联合测绘成果(规划竣工测绘、绿地面积测绘、房产测绘、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等)

  各县(市、区)按规划管理职能分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依法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核实。主要包括:

  (一)总平面布局:总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建筑占地面积、退线距离、平面布置、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尺寸、建筑形式、立面效果等;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二)建筑设计企业是否组织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是否制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六)验收组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七)建筑设计企业是否对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问题整改情况、拟设置永久性标牌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情况作出说明。

  (八)消防工程已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成,有消防工程检测合格报告、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消防水源验收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产品和装修材料检测验收资料。

  (五)对于存在易地建设的工程,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或免建免缴证明。

  涉及国家安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成。

  (六)实施工程质量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J/45-004-2012)及国家电力行业作业规程、规范和南方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规定要求。

  (一)给水工程项目施工、试压、冲洗、消毒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14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268)及供水企业管理规定;方案齐全、审批手续完善并具备可操作性。

  (二)排水工程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14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T45-064)等。

  (三)排水工程符合排水设施户张管理要求,预处理设施竣工资料,排水设施竣工资料管理要求等。

  (一)燃气室外输配工程,按照测量资料踏勘管线,检查工作坑及调压设备、闸井的整体安装情况。

  (二)燃气室内工程验收,按照设计文件检查燃气管道、计量系统、用气设备等的安装情况。

  (一)公用通信设施已经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标准或建筑物内光纤到用户单元标准安装好并验收合格。

  (二)工程规划范围内已按设计图纸完成通信管线布置、设施安装等施工内容,并经测试、验收契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市、县(区、市)牵头开展验收工作的通信部门由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确定。

  贵单位的(工程名称)于 年 月 日通过(主管公司名称)、(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名)、……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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