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NBA九小球直播 发布时间:2024-10-10 06:59:02 60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印发《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
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来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可以该项目用地批准红线做综合考虑。
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及效果图,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有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公证处对上述公示内容做公证,以及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做见证备案。
初步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达成都同意,或经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出具情况说明后,实施主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意见函。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是不是满足规划技术方面的要求的规划意见函。规划部门通过建管系统和电子证照库将审查结果与有关部门共享。
在取得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批文后,由实施主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的设计质量负责。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电梯安装企业进行施工,填写《厦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施工登记表》,并持申请表所要求的材料向住宅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登记。
实施主体认为需要加强对增设电梯的质量、安全和过程进行管理的,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做监理或委托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事中事后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责令整改,有效防范化解质量安全风险。
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生产负总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建设(业主代表人或代办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如有)、勘察(如有)等五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持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相关申报资料,并填写《厦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联合检查登记表》,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规划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城建档案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合格的,各部门出具相应认可文件,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登记;未通过联合检查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理应当按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答: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既有住宅的平面布置、新装电梯的位置以及电梯井与低楼层住户门窗之间的距离而定。大多数情况下,加装电梯对低楼层住户的通风、采光、噪声的影响均不大,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加装电梯对低楼层住户的通风、采光、噪声确实会有一定的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可通过某些技术处理来降低。
答:房改房、单位分房、拆迁安置房可享受补贴;商品房、小产权、单一业主房、受益业主不超过本梯位业主人数过半以上的住宅,都不列入补贴范围。
答:因为增设电梯后新增产权面积已作为本梯号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新增容积率部分地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答:在增设电梯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调解请求。调解后业主间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无异议情况说明;调解后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异议情况说明。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调解工作,3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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