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NBA九小球直播 发布时间:2024-08-09 22:27:09 60
《厦门市市级迁移苗木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迁移苗木的养护管理和调拨使用,提高迁移苗木的使用效率,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迁移苗木(以下称迁移苗木),主要是指因本市城市建设占用绿地所产生的迁移苗木。
迁移苗木应当经市绿化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市级迁移苗木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评估合格后进行储备管理。
第三条 管理单位负责迁移苗木的养护管理和使用调拨,也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迁移苗木的养护管理。
市市政园林、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迁移苗木管理活动的监管,并根据相关程序对迁移苗木的调拨、使用进行审核。
第四条 迁移苗木原则上供无偿调拨使用,对于长期(原则上 3 年以上)无法调拨使用的迁移苗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如苗木拍卖等)处理。
第五条 迁移苗木养护管理经费定额标准参照二级绿地等级标准执行。养护管理费用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 管理单位理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苗木培育技术管养相关规定养护迁移苗木,重点做好苗圃地的整理、除草、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管理工作,培育健壮合格苗木。
鼓励管理单位开展研发工作,积极探索苗木管养新技术和新应用,在保证苗木成活率情况下,培育优质苗及健壮苗。
第七条 管理单位理应当建立迁移苗木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本单位迁移苗木实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迁移苗木应标明品种、规格(胸径或地径、冠幅、自然高、几级分枝等)、数量、来源、进出时间、损耗原因,以及苗木调拨、库存盘点明细等内容,方便查询。
第八条 管理单位理应当在迁移苗木入库、搬迁、盘存时,对死苗情况开展认定、处理。
盘存时苗木死亡率在 10% (含 10% )以下的,由管理单位自查死亡原因,办理核销处理程序,并形成苗木死亡核销报告,报相应的市主管部门备案;盘存时苗木死亡率在 10% (不含)以上的,由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苗木死因做多元化的分析并形成苗木死亡报告,报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核销处理。
第九条 迁移苗木经过审核可以无偿调拨使用于财政投融资项目、迁移后绿地恢复、公共绿地绿化补植,以及支持部队、学校等公益性质的单位附属绿地绿化。
(一)市级财政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含临时绿化地)及交通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迁移苗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核查机构单位或交通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单位在审图时,应当通过迁移苗木数据库管理系统核查,对施工图中设计的苗木品种和规格与迁移苗木数据库管理系统中的苗木品种和规格相符的,应当要求建筑设计企业优先选用迁移苗木,并在图审意见中做出详细说明(苗木品种、规格、数量及苗木管理单位等)。
(二)因城市建设迁移绿化后的绿地恢复应当优先调拨使用迁移苗木。轨道建设等线性工程在绿化恢复时,可视景观要求,统筹全线使用迁移苗木。
(三)非道路养护单位问题导致的道路绿地苗木补植应当优先调拨使用迁移苗木。
(四)部队、学校等公益性质的单位或其他财政投融资项目,可通过申请,调拨使用迁移苗木。
(五)城市饮用水涵养林、林地等建设项目需要,可通过申请,调拨使用迁移苗木。
(六)因政府储备用地或绿地权属发生变更,根据变更批准文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将权属发生变更储备地或绿地上的迁移苗木划拨给相应的接受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使用无偿调拨迁移苗木的,苗木材料清单及费用等不得纳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内,市财政审核中心在审核招标控制价及竣工结算时予以审核把关。
市级财政投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交通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分别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核查机构单位、交通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单位出具的图审意见,经报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管理单位办理迁移苗木的调拨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的迁移苗木调拨,由申请人向管理单位相应的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凭市主管部门出示的调拨审批单,到相应的管理单位办理调拨使用手续。管理单位根据调拨审批单,核实所需调拨的迁移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储备地后,办理迁移苗木调拨。原则上苗木调拨要一次性调拨完成。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迁移苗木档案,并严格按申请时的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市政园林、交通等部门应当分别牵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迁移苗木的养护管理和调拨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迁移苗木处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