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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NBA九小球直播    发布时间:2024-08-24 16:34:54 6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公司技术创新,提升实施工程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依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一定要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世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依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项目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组织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公司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区域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趋势和节约世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合使用的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五)建筑设计企业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国家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检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2/3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公司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国家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国家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部门)工法信息库。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二十四条获得国家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的,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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